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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4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逮捕。

辩护人:张神兵律师,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许小霞律师,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深圳市**物业有限公司经营收楼出租、炒楼等业务非常赚钱的事实,并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子进行豪华装修,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转让其公司的原始股份,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王某某等人投资的“股金”人民币2811000元和债权180000元。

鲁某某骗得赃款后,并未用于公司经营,且全部股金挥霍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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