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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1********,布依族,中专文化,原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卫生院原聘请护士。2017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私自使用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卫生院**名义开具多份处方后,通过其本人所使用的收费系统多次冒用他人农村合医证报销农合医保,并以此获得大量卫生院药房药品归个人使用。经核实,鲁某某共计虚报农合医保金额为18123.22元,本人共计获利金额1795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笔迹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启平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7至2019年农合医保门诊报销统计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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