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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5********,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凤庆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鲁某某先后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过毒品麻黄素。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44颗准备贩卖,被凤庆县公安局抓获,经称量净重4.22克,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鲁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照片;7.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8.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贩养吸,数额达4.2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期**栋**单元***号。电话:1846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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