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村口,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净重0.78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全部毒品可疑物送检,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扣押、现场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证据卷壹册。
3.电子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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