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343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4********,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晚,李某某向被告人鲁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鲁某某联系王某某(已判决)后,经商议,由王某某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购得重约2.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杭州市余杭区**路**号**歌厅一楼后面,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结伙他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玲玲
检察官助理 辅佳琰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
2. 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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