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106199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号**幢**室,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鲁某某与李某某谈妥以每格“LSD邮票”毒品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3格“LSD邮票”毒品贩卖给李某某,后两人在上海市陕西南路地铁站附近完成交易,李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158坊酒吧附近,以每格“LSD邮票”毒品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2格“LSD邮票”毒品贩卖给庄某某,庄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4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证实2019年8月11日,其朋友“**”称身边有毒品“邮票”,后其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00元购买了一张毒品“邮票”,后在家中吸食的事实,经辨认,“**”系被告人鲁某某;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证实2019年8月某天晚上,其向朋友“**”求购2格毒品“邮票”,次日晚上,其二人在上海市巨鹿路158坊酒吧门口完成了毒品交易,其支付了毒资人民币240元的事实,经辨认,“**”系被告人鲁某某;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被告人鲁某某的头发中检测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
4.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鲁某某的经过;
5.公安机关《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涉案手机已随案移送;
6.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7.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贩卖麦角二乙胺成分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涵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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