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41983********,汉族,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居委会**栋**号。2006年,鲁某某因吸食海洛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09年,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行政处罚;2018年7月份,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行政处罚。2018年9月2日鲁某某又因涉嫌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抓获,并于同日被行政拘留。2018年9月14日,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毛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9日,鲁某某因传讯时未到案被刑拘上网追逃。2018年12月5日,鲁某某被潘集公安分局抓获并移交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处理。当日,鲁某某因怀孕,再次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2018年9月1日上午,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村**路边,将0.15克海洛因贩卖给刘某某(微信号为“若你不离”),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海洛因疑似物1件0.43克。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询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向他人贩卖0.15克海洛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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