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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广东省湛江市**城****楼宿舍(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1911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鲁某某明知快速排气阀(前后通)系枪支散件,仍通过淘宝销售给雷某某(已判决)快速排气阀100 套。雷某某明知从被告人鲁某某处购得的快速排气阀系枪支散件,仍通过微信、淘宝等向卢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邮寄、销售快速排气阀。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买家使用上述销售的快速排气阀组装的枪支是气枪,以气体为动力,目前状态下能够正常击发,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扣押的快速排气阀是被检气枪快速排气阀(可储存高压气体,类似气室)的同类零部件,属枪支散件。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拍摄的快排阀照片、气枪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员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制作的扣押清单、雷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同案犯雷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搜查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物流、微信、支付宝、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散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成月红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枪支、枪支散件等均暂存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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