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准备使用一支黑色枪管、木制枪托的火药枪前往其亲属田间打野生鸟类,当行走至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万安村12组时被民警现场挡获。2019年12月25日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鲁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高文川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738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