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0********,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住双柏县鄂嘉镇**村委会***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4时00分,双柏县公安局鄂嘉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双柏县鄂嘉镇**村委会***村鲁某某家藏有枪支,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民警于当日依法对双柏县鄂嘉镇**村委会***村双柏县**镇**村委**村**号鲁某某家住宅进行搜查,在鲁某某家住宅内查获疑似射钉枪1支、疑似黑火药1袋、疑似火雷管3枚、导火索1段、射钉弹1袋、铁砂1袋。经称量与清点,疑似黑火药178.75克,疑似火雷管3枚,导火索1段总长2.8米,射钉弹43枚,铁砂475.7克。经侦查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均系鲁某某所有。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前,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藏匿枪支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鄂嘉镇**村委会***村双柏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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