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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家**。出生地河北省宣化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3时许,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民警在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4栋93号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鲁某某查获,当场在鲁某某卧室床上查获六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三袋红色片剂(疑似毒品麻古)。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六袋白色晶体净重11.37克、三袋红色片剂净重3.35克,其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抽样检材笔录、上缴毒品登记表、照片、尿样毒品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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