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4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4月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鲁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大坡庄村村西地里,利用铁质夹子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所捕获的野生鸟类被其剥皮冷冻后用于食用。2019年4月9日,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在**镇**村鲁某某家中,查获野生鸟类尸体300只,查扣作案工具铁质夹子160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鲁某某所捕获的野生鸟类为田鹨,该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刚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唐山市丰润区司法局《调查评估7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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