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5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鲁某某在未持有《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 到**乡**村“**”山林找菌子过程中,徒手猎捕得一只白鹇幼鸟,并将该白鹇幼鸟带回家中饲养,直至2020年 8月20日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鹇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 nythemera),白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5000.00元(即:伍仟元整)。
2020年 8月20日,被告人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猎捕一只白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杨亚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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