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89********,藏族,高中文化,饭店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德钦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8月20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07月期间使用手机在微信中向微信名为:“A、**,****”(微信号:******)、微信名为:“A、********”(微信号:******)、微信名为:“Aa***”(微信号:******)、微信名为:“〜*〜*〜”(微信号:******)的微信号中购买了共计54075元人民币的云烟(软珍)、云烟(大重九)等卷烟。被告人鲁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向***村民陈某某、斯某某、汪某某、巴某某等人销售了卷烟。
2019年8月20日德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被告人鲁某某口头传唤至德钦县***派出所,并在其车中查获6包疑似云烟(大重九)卷烟。经检测,查获的6包云烟(大重九)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香烟6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汪某某、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购买、销售烟草,金额共计5407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8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被扣押6包香烟经检测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已经被销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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