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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鲁某甲,又名鲁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袁市镇******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号,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巷**号**栋**单元**,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号**单元**号,电力公司退休职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17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邹某某(另案处理)加入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的网络投资平台,后发展冯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该网络投资平台。2017年10月18日,由于旧网络投资平台不够稳定,为牟取非法利益,邹某某、冯某某委托他人开发了新网络投资平台,并命名为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该网络投资平台设定由老会员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新会员使用现金购买筹码和代理等级进行投资,享受投资分红和拥有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筹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为1:6.8。会员分为一至六个代理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购买100筹码,下同)、二级代理(购买300筹码)、三级代理(购买500筹码)、四级代理(购买800筹码)、五级代理(购买1000筹码)、六级代理(购买1200筹码),新会员最低购买一级代理,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筹码,即新会员最低需交7480元人民币注册费。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设置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投资分红是指会员每天可享受其投资金额的1.4%分红比例。代理奖又称“推广佣金”是指会员可享受其发展的一代至二代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10%提成,三代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20%提成。业绩奖是指根据会员一至六级的代理等级,分别可以享受下线一代至二十代所有会员每天投资金额分红的5%至20%提成。会员通过分红方式获得的筹码是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注入会员账号之中。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平台运行至2018年4月27 日为“提现阶段”,该阶段每个会员账号收益达到100筹码,便可进行提现操作。2018年4月28日至11月8日为“兑冲阶段”,该阶段平台提现功能关闭,开启筹码转让功能,会员筹码需要变现,只能将筹码进行转卖或者用筹码为新会员注册,直接收取注册费用。2018年11月9日至案发为“手机APP阶段”,APP没有开通提现和筹码转让功能,但会员账号内的筹码可以在APP平台内进行挂卖。

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邹某某等人大肆以博旅理财投资是澳门著名公司,专门从事全澳门的博彩专营业务,投资者的利润全部来源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在澳门的利润分红为噱头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依据。该网络投资平台组织架构相对松散,从上到下分别通过网站管理人、总代理、团队长利用微信对下线人员进行层层组织、领导。由老会员通过“口口相传”、集中宣讲、转发宣传资料、代为注册等方式组织、发展新会员。从而形成金字塔式传销网络。

被告人鲁某甲经推荐后,于2017年12月3日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使用其儿子鲁某丙、其女儿鲁某丁以及自己的身份信息成为会员。后通过在茶楼宣讲、单独介绍、转发宣传资料、帮助注册等方式积极发展甘某某、邱某某等人成为会员。

被告人甘某某经推荐后,于2017年12月3日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宣传介绍、帮助注册等方式发展唐某某、廖某某、吴某某等人成为会员,并对下线会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唐某某经甘某某推荐后,于2017年12月3日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宣传介绍的方式发展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成为会员。

被告人周某某经推荐后,于2017年12月8日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单独介绍、带人到茶楼听讲解、帮助注册等方式发展周某某、杨某某等人成为会员。

经后台数据统计:被告人鲁某甲下线会员账号19039个,层级109层,提现筹码(美金)366840折合人民币2494512元。被告人甘某某下线会员账号19986个,层级108层,提现筹码(美金)291550折合人民币1982540元。被告人唐某某下线会员账号7365个,层级43层,提现筹码(美金)217980折合人民币1482264元。被告人周某某下线会员账号6238个,层级39层,提现筹码(美金)50670折合人民币344556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的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甘某某的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的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2万元。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鲁某甲、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甘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加入传销组织,积极介绍发展会员,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巍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鲁某甲、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鲁某甲的联系电话:1398263****;

被告人甘某某的联系电话:1356839****;

被告人唐某某的联系电话:1367826****;

被告人周某某的联系电话:1774011****。

2.侦查卷八册;起诉书二十三份;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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