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鲁某甲,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镇**村**组。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小名**、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镇**村**组。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4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3时许,永德县**镇**村**寨子的鲁某甲、董某某、鲁某乙、段某甲、鲁某丙、李某甲等人和**村**寨子的赵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赵某乙、张某某、段某乙等人一起在**镇**村“**”KTV的2号包房喝酒唱歌。在喝酒过程中,鲁某乙与对方的李某乙、刘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引发双方冲突,后经老板娘劝阻。鲁某甲一方走出包房,鲁某乙不服被打,遂折回包房与对方的李某乙等人争执,鲁某甲、董某某相继返回包房时,鲁某甲看到赵某甲手上各拿着一截砖头准备进入包房,遂将赵某甲挡在门口,拉扯中赵某甲被鲁某甲使劲推倒在地,鲁某甲、董某某用脚踢打其头部及身体,造成被害人赵某甲受伤。打架后赵某甲由妻子和妹妹驾车接回家中。次日早上发现赵某甲异常,即将赵某甲送到永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赵某甲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赵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次日鲁某甲、董某某得知赵某甲死亡后,相继到明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尸检照片等物证照片;
2. 报警记录及到案经过;
3.证人段某甲等16人证言;
4.被告人鲁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7张;
3.证人段某甲等16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1份,赔偿具体金额明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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