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5月18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0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因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孝感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在无正规职业和收入的情况下,被“小东北”(身份不详)聘请,并在“小东北”的指挥下前往深圳市各银行办理大量个人银行卡及持有他人银行卡共计38张,充当车手,专门为境外诈骗团伙李洋(在逃)及王建、侯兵(均另案处理)等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的“环信”平台及“BTcion”平台等诈骗平台存取赃款。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在微信群内按照“小东北”的指令,将诈骗团伙骗取的被害人的钱款从上述银行卡中取出,并提供转存其他多个银行的账户(诈骗、洗钱人员账户)。鲁某甲、鲁某乙明知自己卡中转入的钱财大量且来路不明,仍继续存取赃款,并将转账凭证予以销毁。鲁某甲、鲁某乙二人一组,共使用本人银行卡取赃款1253.73万元,转出1158.98万元,持他人银行卡取款148.74万元,转出184.94万元。合计取款1402.47万元,转出1343.92万元。
经查实:被害人邹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至8月12日通过微信介绍在“BTcoin”的平台上购买41.5万的“5G2打新”数字货币后,实施诈骗的人员和邹某某断绝联系方式骗取其现金共计41.5万元,其中的21万元于2019年8月8日10时17分53秒开始先后经过多人账号多次转存,其中30万元(包含邹某某的21万元)于10时33分40秒转入到鲁某甲6212836568704072的账户,鲁某甲将其中20万元取现,将另外10万元存入其他账户。另19万元于8月12日10时7分25秒开始先后经过多人账号多次转存,其中22万元(包含邹某某的19万元)于10时13分9秒转入张红元(已另案起诉)的账户。
被害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至8月7日通过微信介绍在“BTcoin”的平台上购买21.2万的“5G2打新”数字货币后,实施诈骗的人员和胡某某断绝联系方式骗取其现金共计21.2万元,其中的9.4万元于2019年8月7日16时51分4秒开始先后经过多人账号多次转存,其中2.9万元于19时9分53秒转入到鲁某甲6214836568704072的账户。
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至8月15日通过微信介绍在“BTcoin”的平台上购买28万的“5G2打新”数字货币后,实施诈骗的人员和刘某某断绝联系方式骗取其现金共计28万元,其中的20万元于2019年8月9日11时39分48秒开始先后经过多人账号多次转存,其中1万元于12时42分50秒转入鲁某甲6217710909684136的账户,后被鲁某甲于ATM机上取款。
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至8月14日通过微信介绍在“BTcoin”的平台上购买300万的“5G2打新”数字货币后,实施诈骗的人员和张某某断绝联系方式骗取其现金共计300万元,其中的122万元于2019年8月8日10时18分51秒开始先后经过多人账号多次转存,其中30万元于10时33分40秒转入鲁某甲6214836568704072的账户,鲁某甲将其中20万元取现,将另外10万元存入其他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存取款记录、交易记录、指定管辖、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邹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在明知所存取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实施在多家银行间存取、转账赃款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鲁某甲原联系电话:1808604****,鲁某乙原联系电话:1518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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