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甲、鲁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两人共同到开江县**村“唐家湾”(小地名)处,盗窃该村村民委员会用于种植的果树苗51株。鲁某甲分得26株,鲁某乙分得25株,分别种植于自家房屋前后。同月25日18时许,二人又到该处共同盗窃果树苗99株。二人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在村村办公室附近被村干部挡获并报案至开江县公安局。经鉴定,上述150株树苗价值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如下:判处被告人鲁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鲁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联系电话:1478181****;被告人鲁某乙联系电话:1828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物证三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