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甲、鲁某乙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楼**号。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5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乙(曾用名鲁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楼**号。被告人鲁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0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甲为少交电费,私自拆卸自家电表找他人违法改装。2018年下半年鲁某甲更换电表后,再次找他人改装,直至2019年4月被临泉县供电公司发现。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鲁某甲向被告人鲁某乙告知改电表可以少交电费,鲁某乙便让鲁某甲帮忙改装自家电表。鲁某甲将鲁某乙家电表拆卸后找他人违法改装,直至2019年4月被临泉县供电公司发现。

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某甲窃电1435度,窃电价格811元;鲁某乙窃电7583度,窃电价格4286元。案发后鲁某甲、鲁某乙已补交电费及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伙同他人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鲁某甲、鲁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利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