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中心**栋。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于200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 年3月1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鲁某甲辩护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陈某某。
被告人鲁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杨某甲、王某某涉嫌赌博罪,鲁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鲁某甲、杨某甲、鲁某乙、王某某四人商量,由鲁某甲、杨某甲、王某某负责提供赌资,共计18万元,鲁某乙负责邀约赌徒及在赌博坛子抽水、放贷,在鲁某甲家位于凤庆县**镇**中心**栋**楼厨房内组织周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等人以打扑克彪牛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在组织赌博的这段时间里,鲁某甲等人累计抽取水钱6万余元,向参赌人员放贷20余万元。
2014年5月16日,樊某某通过QQ联系到多年未联系的同学字某甲,后两人通过商量后决定合伙开办合作社,并商议字某甲入股3万元,其它具体事宜由樊某某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遇到种种困难,导致合作社无法开展。樊某某于是未能及时归还字某甲入股的3万钱,字某甲多次跟樊某某讨要未果后,主动联系鲁某甲,希望其出面跟樊某某讨回欠款。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鲁某甲安排罗某某( 另案处理) 等人,到**跟樊某某讨要欠字某甲的3万元。罗某某等人来到**后,在**大酒店门口找到樊某某、樊某某媳妇字某乙、岳母字某丙,逼迫其连本代利归还欠款5.6万元。樊某某在被逼无奈后,当即找了1.3万现金交到罗某某手中,并当场写下了一张4.3万元的欠条给罗某某等人。罗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事后,罗某某多次打电话催促樊某某归还4.3万元欠款。樊某某被罗某某电话催债后,主动联系字某甲,归还了欠字某甲的3万欠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罗某某仍然打电话给樊某某,让其还钱。樊某某被逼迫后,经跟鲁某甲商议,鲁某甲同意让其再付给他1.3万元现金,此事便可了结。于是,樊某某亲自取了1.3万元现金送到**超市红绿灯旁,交给鲁某甲,赎回了他写给罗某某的4.3 万元欠条,此事才得以了结。事后,字某甲为了感谢鲁某甲帮其要回3万元欠款,主动给了鲁某甲1万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杨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被告人鲁某甲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鲁某乙、杨某甲、王某某刑事责任,以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追究鲁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鲁某乙(电话:1828836****)、杨某甲(电话:1375937****)、王某某(电话:182145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被告人鲁某乙、杨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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