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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鲁某乙等10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乡**村,现住江西省信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乡**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1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于都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2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镇**村**号,现住湖南省资兴市**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4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2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路**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樊某某、麦某某、鲁某乙、方某甲、叶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鲁某甲为CC赌博网站担任总代理,在河南省伊川县**路**店内设立工作室,利用建立QQ群、发放网络广告等形式发展下级代理并召集赌博人员在网站上通过押注买码等方式参与赌博活动,并为下级代理和赌博人员在赌博平台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服务,被告人鲁某甲通过赌博人员押注的流水及输赢的分红等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鲁某甲工作室赌资共计14214580.65元,非法获利共计20万元(不包括工资)。

被告人鲁某乙、方某甲在明知被告人鲁某甲担任赌博网站总代理接受投注并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服务的情况下,依然为工作室工作,被告人鲁某乙领取工资共计3万元,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告人鲁某甲共同生活,未获利。

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樊某某、麦某某、叶某甲先后成为CC赌博网站的代理(被告人鲁某甲的下级代理),召集赌博人员在网站上通过押注买码等方式参与赌博活动,为赌博人员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并通过赌博人员押注的流水及输赢的分红等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钟某某非法获利9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4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293565.57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8万元,被告人樊某某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麦某某非法获利183015.5元,被告人叶某甲非法获利73683.96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已退出全部赌资和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5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赌资396515元及全部非法获利,被告人麦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11700元,被告人李某某、鲁某丙、叶某甲均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银行流水明细、取款凭证、证明材料、获利情况分析、退赃情况分析、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认罪认罚相关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杜某某、胡某某、叶某乙等22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甲、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樊某某、麦某某、鲁某乙、方某甲、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樊某某、麦某某、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鲁某乙、方某甲为鲁某甲工作室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樊某某、麦某某、鲁某乙、方某甲、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19

附:

    1.被告人鲁某甲(135********)、王某某(151********)、李某某(180********)、周某某(189********)、叶某甲(138********)、鲁某乙(137********)、方某甲(187********)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钟某某、麦某某、樊某某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移送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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