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醉酒后驾驶鲁J*****号轻型货车沿沈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仙村路段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鲁某甲上肢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mg/100ml。
被告人鲁某甲被现场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菅本茂
检察官助理 翟文茹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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