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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鲁某乙,由和云居往凤庆县洛党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迎新路好万家酒店路段时,与正在左转由吕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由老城往琴山路行驶),后失控撞到行人朱某某,造成鲁某甲、吕某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鲁某甲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遂带鲁某甲到云县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液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鲁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3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甲在案发后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鲁某甲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069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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