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中**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凤庆县境内**线由**村委会方向往**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庆县**线K5+800M处,被进行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查获。检查中发现驾驶员鲁某甲口中有酒气呼出,随后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4mg/100ml,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鲁某甲带到凤庆县**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鲁某甲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9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鲁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鲁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30883****(鲁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