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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受贿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9年1月参加工作,2009年8月至2020年1月任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2012年9月至2020年1月任该院副科级审判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霍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霍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甲在担任六安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案件判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收受郑某某(六安市公安局**区分局刑警大队干警)所送现金4万元

2018年初,郑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蔡某某、童某某聚众斗殴案件和董某某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两次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鲁某甲2万元,共计4万元;2018年6月初,因害怕被查,鲁某甲将收受的4万元退给郑某某;2018年7月,郑某某再次到鲁某甲办公室将4万元送给鲁某甲;2018年8月,鲁某甲再次联系郑某某退款,并将上述4万元退至郑某某妻子王某甲处。2019年初,郑某某在其居住的**区**小区门口,再次送给鲁某甲2万元,鲁收下后将此款交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田某某保管。

2.收受闻某某(六安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所长)所送现金4万元

2018年初,周某某(2019年5月30日刑拘在逃)为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委托闻某某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4万元,鲁收下。

3.收受张某甲(六安市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辅警)所送现金1万元

2017年下半年,马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其开设赌场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张某甲在**区法院门口,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鲁收下。

4.收受常某某(皖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所送现金0.5万元。

2015年下半年,常某某为其贪污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甲住院期间,常某某以看望为名,送给鲁某甲现金0.5万元,鲁收下。

5.收受金某某(六安市**区公路局工作人员)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底,金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其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江某甲(**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鲁某甲居住小区,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鲁收下。

6.收受张某乙(原六安市**区公路局工作人员)所送现金0.5万元

2016年上半年,张某乙为其滥用职权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方某某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0.5万元,鲁收下。

7.收受王某乙(六安市**区法院工作人员)所送现金2万元

2017年下半年,程某某为其强奸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王某乙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收下。

8.收受李某甲(**区法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所送现金0.6万元

2015年下半年,陈某某为其贪污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李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0.6万元,鲁收下。

9.收受王某丙(安徽*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律师)所送现金2万元

2019年中秋节前后,王某丙为了和鲁某甲沟通关系,以及感谢鲁某甲在其代理的王某丁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收下。

10.收受汪某某(安徽*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律师)所送0.6万元购物卡

2018年下半年,汪某某为感谢被鲁某甲在其代理的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0.6万元购物卡,鲁收下。

11.收受罗某某(六安市**区**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所送现金2万元

(1)2018年上半年,金某某等人为感谢鲁某甲在其贪污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罗某某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1万元,鲁收下。

(2)2019年初,冯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其亲戚葛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委托罗某某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1万元,鲁收下。

12.收受张某丙(六安**服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所送现金2万元

2018年底,张某丙为感谢鲁某甲在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决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收下。

13.收受鲁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2016年上半年,滕某某委托鲁某乙为其挪用资金案件处理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送给鲁某甲6万元被拒。2016年12月28日,滕某某挪用资金案件被**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为表感谢,鲁某乙于2017年至2019年分三次送给鲁某甲现金5万元。

14.收受洪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8年底,江某乙为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委托洪某某在鲁某甲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鲁收下。

15.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7年底,杨某某为其子李某乙聚众斗殴案件判决上获得鲁某甲的帮助和关照,委托刘某某送给鲁某甲现金2万元,鲁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任职文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起诉书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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