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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受贿罪)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63********,汉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荆门市**办党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荆门市北门路28路荆门市**院**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3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该案交由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某甲利用担任荆门市*甲局**,荆门市**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党委**、副**、**,荆门市*乙组**、**,荆门市**办公室(市**办公室、市**局)党组**、荆门市**办公室**、荆门市*乙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缓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干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甲、郑某某、马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财物,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鲁某乙、刘某甲、鲁某丙等人财物,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91.623万元(以下币种未作说明的,均为人民币),其中人民币84.7万元、消费卡1.1万元、加油卡1.4万元、二只手表价值2.653万元、一部手机价值0.55万元、0.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鲁某乙贿赂31万元

2015年下半年,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业务的鲁某乙请被告人鲁某甲出面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以便让自己承接到荆门“公园3326”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鲁某乙与鲁某甲商议并承诺按照每平米5元至7元的标准给予鲁某甲提成,鲁某甲应允。之后,鲁某甲利用其在担任荆门市**委领导期间负责或参与“公园3326”项目立项、拆迁等工作时与项目开发商**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立的关系等便利条件,向时任**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鲁某乙承接了“公园3326”项目多个楼盘及相关工程共10余万平方米的劳务分包工程业务。

2017年1月起,鲁某甲担任荆门市**办党组**、**。2018年下半年,鲁某乙想继续承接“公园3326”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一天,鲁某乙找到鲁某甲后,二人再次商定,将鲁某甲帮助承接“公园3326”相关业务的提成总金额确定为60万元。之后,鲁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办**的职务便利及之前在相关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打招呼,对方承诺继续让鲁某乙承接“公园3326”10#楼的劳务工程。因10#楼尚未开工,案发时,鲁某乙尚未实际承接10#楼劳务工程。

期间,鲁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鲁某甲的帮助,履行给予鲁某甲提成的承诺,先后5次送给鲁某甲现金共计31万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鲁某乙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2)2017年12月的一天,鲁某甲的情人何某某以超市店面升级为由找鲁某甲要钱,鲁某甲打电话安排鲁某乙拿5万元现金交给何某某;

(3)2018年1月的一天,何某某以春节期间囤货为由找鲁某甲要钱,鲁某甲再次打电话安排鲁某乙拿5万元现金交给何某某;

(4)2018年2月的一天,鲁某甲的妻子李某乙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找鲁某甲要钱,鲁某甲打电话安排鲁某乙拿10万元现金给李某乙;

(5)2018年4月的一天,鲁某甲的妻子李某乙因投资缺乏资金找鲁某甲要钱,鲁某甲打电话安排鲁某乙拿10万元现金给李某乙;

2018年11月,被告人鲁某甲参加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之后,因害怕收受鲁某乙贿赂一事暴露,遂于当月底安排李某乙将20万元退给鲁某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鲁某甲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任职文件、领导分工文件、原荆门3326厂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材料、韦某某等人任职文件、公园3326项目工程发包及分包相关材料、鲁某乙承接公园3326项目劳务分包及劳务费用结算相关资料、谢某某向鲁某乙结算劳务工程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鲁某乙取款50万元现金的交易明细、李某乙取款的交易明细、何某某书写的借条、鲁某甲参加学习会议通知、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通知复印件、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鲁某乙、韦某某、余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呙某某、李某乙、何某某、鲁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收受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置业”)贿赂11万元

2011年4月,经荆门市政府批准,荆门市**委下属荆门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的*甲市场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2012年7月,“*甲置业”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甲市场改造项目开发权。时任市**委党委**鲁某甲代表市**委负责该项目协调、督办。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鲁某甲多次帮助*甲置业化解施工矛盾纠纷,协调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争取市政府返还拆迁安置补偿费用。2013年春节,该项目主体完成并投入使用。2013年6月,市财政退还“*甲置业”*甲市场改建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费3583.44万元。在上述活动中,鲁某甲先后3次收受“*甲置业”贿赂11万元:

(1)2012年8月,“*甲置业”**徐某某得知鲁某甲将就读华中科技大学EMBA,为感谢鲁某甲对该公司的关照和支持,提出赞助鲁某甲10万元学费,鲁某甲同意。为规避风险,鲁某甲与“*甲置业”**程某某商量,将10万元赞助费转入湖北*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鲁某甲妻子李某乙系该公司股东之一,以下简称“*甲园林”)账户,由“*甲园林”转交给自己。2012年9月4日,“*甲置业”将该10万元赞助费转入“*甲园林”账户。9月11日,“*甲园林”将该10万元转至鲁某甲个人工行账户,该款被鲁某甲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3年初,鲁某甲得知其职务可能晋升,害怕在职务晋升过程中有人举报自己违纪违法问题,加之党的十八大后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迫于反腐压力,遂于2013年2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万元退至“*甲园林”账户,并要求该公司将10万元退给“*甲置业”。鲁某甲将退款之事告知徐某某、程某某。“*甲园林”**吴某甲以抵扣“*甲置业”绿化工程款为由将该10万元扣留在公司账上。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乙市场开发建设过程中给予*甲置业的关照,到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乙市场开发建设过程中给予*甲置业的关照,到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甲市场改建开发及拆迁安置补偿费返还相关资料、*甲市场改造还建补充协议、银行交易凭证、鲁某甲就读EMBA学费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程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收受彭某甲现金5.2万元,向彭某甲索取加油卡,价值0.9万元

2016年6月,彭某甲、李某戊、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以浙江**建设集团(以下简称*甲集团)名义通过串通投标方式中标荆门市双喜片区地下公共人防工程,中标价格4656万元。荆门市**办系该项目业主单位。该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竣工验收。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800余万元,工程实际造价5491万元。

2018年,彭某甲与他人合伙出资收购湖北*甲公司,并就合作控股事宜与农谷富民公司(湖北**实业集团下属企业)进行谈判。2018年11月,彭某甲为了能让湖北*甲公司顺利与农谷富民公司顺利达成合作协议,请托被告人鲁某甲向湖北**实业集团**易某甲打招呼给予关照。鲁某甲应允,后促成农谷富民公司与彭某甲所在湖北*甲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期间,彭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鲁某甲在双喜片区公共人防工程项目施工、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以及湖北*甲公司与农谷富民公司合作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先后4次送给鲁某甲现金5.2万元,鲁某甲主动找彭某甲索要加油卡0.9万元:

(1)2018春节前的一天,彭某甲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2万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彭某甲在荆门市二医送给鲁某甲现金0.2万元;

(3)2018年11月的一天,彭某甲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2万元;

(4)2018年11月的一天,鲁某甲打电话安排彭某甲办理加油卡,彭某甲办好后送给了鲁某甲,价值0.9万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某甲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2018年11月,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鲁某甲因害怕事情暴露,于2019年1月在东方渔村餐馆退给彭某甲现金2万元,于2019年3月在市**办门口再次退给彭某甲现金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甲集团营业执照、荆门市双喜片区公共人防工程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市**办支付双喜片区公共人防工程款财务凭证、付款明细表、吴某乙银行交易明细、中石化充值卡日报表、中石化加油IC卡对账单、彭某甲微信转账明廷山截图、鲁某甲手机短信记录截图、湖北*甲公司与农谷富民公司合作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刘某乙、李某戊、吴某乙、易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收受鲁某丙现金3万元,向鲁某丙索取现金2万元及加油卡,价值0.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鲁某甲接受荆门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丙的请托,利用担任市**委主要领导等职务形成的地位及便利条件,通过向其原下属易某甲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乙公司成功续签与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的广告协议,并为*乙公司在承接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广告牌建设业务、及时从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结算合同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在上述活动中,鲁某甲先后3次收受或索取鲁某丙现金和加油卡共计人民币5.5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鲁某丙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3万元;

(2)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鲁某甲以打麻将缺钱为由打电话要求鲁某丙送2万元现金,鲁某丙当晚到东宝区龙泉派出所门口将2万元现金交给鲁某甲;

(3)2018年11月的一天,鲁某甲打电话让鲁某丙帮他办一张加油卡,鲁某丙在中国石化双喜加油站办理了一张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开车到东方渔村餐馆将卡送给鲁某甲。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乙公司与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作协议、新建广告T牌合作协议、支付广告费、工程款财务帐据资料、鲁某丙银行交易流水、加油卡办理申请表、预付凭证、加油卡、*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鲁某丙、易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收受陈某甲现金4万元

荆门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系荆门市**委参股企业。2013年,该公司在重新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采矿权价款6051万元,国家、省、荆门、钟祥分成占比为2:3:1:4。因该公司2002年改制时将采矿权价款用于安置职工,陈某甲遂向市政府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并请托时任市**委**的被告人鲁某甲出面帮助,鲁某甲应允。为此,鲁某甲多次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并以荆门市**委文件向荆门市政府请示。2014年8月,荆门市政府、钟祥市政府分别返还荆门市**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300余万元和1200余万元。陈某甲为感谢鲁某甲的帮助,2次送给鲁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荆门市帝豪酒店送给鲁某甲现金3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矿业缴纳采矿权价款帐据资料、荆门市**委关于退还**矿业采矿权价款的请示、荆门市政府和钟祥市政府退还部分采矿权价款帐据资料、**矿业营业执照和章程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收受杨某甲现金3万元

2008年,荆门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湖北东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施整体搬迁,并对**集团南区进行棚户区改造。2010年8月,杨某甲以荆门*乙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与**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建房协议并承接**集团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2年,鲁某甲调任市**委**后,负责**集团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访维稳工作。杨某甲向鲁某甲请求其对拆迁工作予以支持,鲁某甲得知**集团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批复容积率为2.5。鲁某甲现场实地调研后发现,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过低将导致项目无法继续,随后鲁某甲提出帮助杨某甲提高该项目容积率,后经鲁某甲运作、协调,2012年10月,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将东光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调整为3.3。2013年4月,杨某甲与肖启金、周明出资注册成立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将东光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命名为御龙湾小区。2013年10月,经土地招拍挂程序,**公司取得了该地块土地开发权,并于2013年底开工建设。

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鲁某甲在其开发御龙湾小区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先后3次送给鲁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019年5月的一天,在全省人防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鲁某甲因害怕事情暴露,在东方渔村餐馆退给杨某甲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集团棚户区改造立项资料、棚户区改造协议、**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审批手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收受肖某某现金3万元

2012年上半年,省**托管中心(省**委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正在全省寻找优质投资对象,时任湖北省**中心副**(牵头)肖某某请鲁某甲帮忙关注这方面的信息。之后,鲁某甲利用担任市**委党委**、分管央企对接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在调研工作中获取的荆门*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准备改制重组上市、正在寻找金融机构收购公司股权的消息提供给肖某某,并牵线搭桥,促成*丁公司与省**托管中心管理的湖北**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2年底的一天,肖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鲁某甲在*丁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丁公司章程修正案、湖北**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湖北**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某丙、周斌、熊某甲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肖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湖北省股权托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湖北**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熊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8、收受吴某丙浪琴牌手表两只,价值共计2.653万元

2012年开始,湖北**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在荆门地区开发建设中国农谷·荆门农产品物流园项目。2018年4月,该公司在办理B区仓库人防手续过程中,根据政策规定向荆门市**办申请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被告人鲁某甲签字同意市**办予以支持。同年9月,湖北多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在办理B区商业及配套综合管理楼项目人防手续过程中,经核算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108.552万元,该公司申请缓交易地建设费,鲁某甲同意。

2018年5月,鲁某甲的情人柳某某要求鲁某甲送其一块浪琴牌手表,鲁某甲答应。2018年6月,鲁某甲得知吴某丙陪同市领导在欧洲考察,委托吴某丙在欧洲购买一块浪琴牌手表,吴某丙表示同意。后因行程紧张,吴某丙未能购买。同年7月,吴某丙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甲赴香港购买了一对情侣式浪琴牌手表,花费2.653万元,8月,吴某丙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丁将两块手表交给鲁某甲。后鲁某甲提出付给吴某丙1万元手表款,吴某丙为感谢鲁某甲对其公司的关照,未予接受。2018年9月,鲁某甲将上述两块手表分别送给其情人柳某某和何某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吴某丙安排工作人员购买手表的票据及报销凭证、湖北多辉农产品物流园项目B区仓库、商业及配套综合管理楼申请减免、缓交易地建设费相关审批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陈某丁、何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9、收受车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10月,国资参股企业湖北*乙集团与湖北**木业有限公司分家,*乙集团原**蔡某某拟推荐车某某到湖北**木业有限公司任职,车某某想继续留在*乙集团任职或提拔。车某某向时任市**委党委**鲁某甲提出请托,鲁某甲予以应允。2012年底,被告人鲁某甲向蔡某某打招呼,车某某继续留在*乙集团任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车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其留任*乙集团任职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鲁某甲现金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乙集团章程、车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车某某、蔡某某、赵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0、收受易某甲现金2万元

2012年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时任荆门市**资产管理公司**、市央企合作办负责人易某甲负责筹建。2012年4月,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市**委控股51%,屈家岭管理区控股49%。2012年5月,经时任市**委**施某某、市**委党委**鲁某甲提议,市**委党委会研究后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易某甲担任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常务**。2013年7月,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市**委正式提名易某甲担任湖北**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易某甲与鲁某甲在一起聊天时,鲁某甲对易某甲说“最近打麻将火气不好,手头比较紧”。易某甲听鲁某甲说过此话后,考虑到鲁某甲对其任职以及在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划转润丰商场资产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遂于当月24日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拿到市委党校门口送给鲁某甲,鲁某甲收下此款,拿出2万用于春节日常开支。2014年春节上班不久的一天,鲁某甲打电话让易某甲到荆门市**委,安排司机丁某某将3万元退还易某甲。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章程、易某甲任职文件、党组会议记录、润丰商场划转到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资料、银行取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易某甲、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1、收受范某甲现金2万元

2013年下半年,沙洋县**管理所副所长金某某为其侄女范某乙进入荆门一医工作事宜请托范某甲。范某甲为此事请托时任市**委**鲁某甲,鲁某甲应允。之后,鲁某甲向时任荆门一医党委**张某乙打招呼,请张某乙在招聘时予以关照,张某乙答应并向下属交代此事。2014年1月,经过笔试、面试、操作考试等环节,并经荆门市一医党委研究,范某乙被招聘为荆门一医护士。

在上述活动中,金某某于2013年底的一天到东方渔村餐馆请鲁某甲、范某甲吃饭,并委托范某甲送给鲁某甲现金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一医关于招聘、录用护士情况说明、党委会会议记录、荆门市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卡片、荆门市一医与范某乙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范某甲、张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收受代某甲现金2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鲁某甲在北京空军总医院住院,个体老板代某甲为请托鲁某甲帮助其儿子代某乙(市**办合同工)解决事业编制,到医院以看望鲁某甲为由送给其现金2万元。鲁某甲对代某甲的请托予以应允,并于2019年市**办下属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在设置岗位报考条件方面为代某乙谋取利益,但由于代某乙没有参加考试,上述请托事项未能办成。2019年5月,鲁某甲因害怕收钱的事情暴露,在其办公室委托代小锋退给代某甲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办党组关于人员招聘的会议纪要、荆门市**办与代某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荆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岗位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代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3、收受王某甲现金2万元

**局人防设计院承接了荆门天龙公共人防工程设计业务。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鲁某甲利用担任市**办**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局人防设计院支持,并积极为该院介绍业务。

在上述过程中,鲁某甲先后2次收受**局人防设计院工作人员王某甲现金共计2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19年4月的一天,随着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深入,鲁某甲担心收受王某甲财物的问题暴露,委托其司机赵某甲退给王某甲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局人防设计院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及结算业务费帐据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4、收受周某甲0.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2万元)

2012年3月,**投资有限公司与荆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荆门金贸公司分别出资75%、15%、10%经营荆门**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经营**城区城镇供热业务。因荆门**股东之一金贸公司为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鲁某甲作为市**委领导,积极支持并参与了荆门**的筹建、协调等工作,2014年7月,**投资有限公司**周某甲为感谢鲁某甲对荆门**相关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继续获取鲁某甲对荆门**经营活动的关照和支持,在同鲁某甲一起乘车办事时,在车上送给鲁某甲现金0.2万美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湖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备忘录、荆门**股东会议纪要、荆门热电联产项目北城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荆门**工商登记变更情况说明、荆门**股权转让协议、鲁某甲赴美考察电子客票行程单、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汇率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5、收受李某甲现金1万元

2015年上半年,李某甲为工作调动事宜请托鲁某甲,鲁某甲应允。2016年5月,经鲁某甲提议,市水产局党组会议研究,借调李某甲至市渔业监察支队工作。鲁某甲拟在李某甲借调后再为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2016年12月,因机构改革,人事冻结,李某甲未能正式调入市渔业监察支队。在上述活动中,李某甲为感谢鲁某甲的支持和关照,分两次送给鲁某甲现金共计1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在鲁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鲁某甲现金0.5万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在鲁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鲁方现金学0.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乙组关于李某甲借调的会议记录、李某甲任职文件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6、收受赵某甲现金1万元

2017年上半年,赵某甲得知市**办即将启动天龙公共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龙泉中学体育场管理处将划归市**办管理。赵某甲向鲁某甲表示待龙泉中学体育场管理处划转后,想到该处工作,鲁某甲表示有机会会考虑。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甲为获得鲁某甲在工作岗位调整中的支持和关照,在其车上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后因龙泉中学体育场管理处未正式划转,赵某甲工作未能调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赵某甲聘用合同、龙泉中学体育管理处划转方案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7、收受曹某某现金1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鲁某甲接受荆门**石膏有限公司(市**委参股企业)**曹某某的请托,出面与时任荆门市地税局**杜某某进行沟通,提出帮助**石膏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变更计税方式,以便能够让该企业少缴税款。2014年5月,杜某某因工作调离荆门,该事项未能办理成功。在以上活动中,曹某某为了该请托事项于于2014年4月的一天到鲁某甲办公室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2019年5月,随着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持续深入,鲁某甲担心收受曹某某1万元的问题暴露,在其办公室将1万元退给曹某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金属矿产品资源税征管办法(试行)、荆门**石膏有限公司章程、缴税帐据资料、曹某某上交鲁某甲退款1万元收据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杜某某、钟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8、收受刘某乙现金1万元

2015年,刘某乙从荆门市“301”人防工程总承包方青岛**局处分包了该工程的部分装修工程。2018年7月的一天,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刘某乙得知被告人鲁某甲因腰椎间盘突出在荆门二医住院,便以探病名义到荆门二医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请托鲁某甲及时批准退还青岛**局“301”人防工程质保金,以便自己能尽快与青岛**局结算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当月,经鲁某甲同意,市**办向青岛**局退还420万元质保金,后刘某乙从青岛**局顺利结算了26万余元装修工程质保金。

2018年11月,全省启动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鲁某甲担心事情暴露,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在东方渔村餐馆将1万元退给刘某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办支付“301”人防工程质保金的财务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9、收受熊某乙现金1万元

湖北**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门、窗等铝制品。2018年上半年,该公司股东熊某乙找到被告人鲁某甲,请鲁某甲出面向房地产开发商打招呼,帮助公司拓展业务,鲁某甲应允,后将熊某乙引荐给荆门碧桂园**田某某认识,并以向田某某打招呼、做推荐等方式帮助**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开拓业务,田某某答应鲁某甲并对熊某乙及其公司予以关照。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熊某乙为感谢鲁某甲的帮助并想获得鲁某甲的继续帮助,到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湖北**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花名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0、收受官某某现金1万元

个体工程老板官某某主要以给工程总承包商引荐工程并从总承包商处分包工程为业。2017年下半年,官某某得知荆门市**办即将启动天龙公共人防工程,请托被告人鲁某甲在其承接工程事宜方面给予关照,鲁某甲应允。2018年1月,天龙公共人防工程启动招标,官某某以上海宏信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名义报名,但未实际参与投标。在上述活动中,官某某为了争取鲁某甲在承接工程方面的关照,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到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天龙公共人防工程第一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单位名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1、收受胡某某现金1万元

2018年下半年,湖北**燃气有限公司掇刀区开发建设**瑞丽湾建设项目。2018年10月,该公司**胡某某就缓交**瑞丽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事宜向鲁某甲提出请托。当月,经鲁某甲批准,该公司缓交易地建设费490.488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鲁某甲的支持,请鲁某甲到荆门市掇刀区好佳农庄吃饭,在吃饭期间胡某某送给鲁某甲现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湖北**燃气有限公司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资料、湖北**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收受刘某甲现金0.8万元

武汉**民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人防设备生产销售。2017年上半年,该公司业务员刘某甲为提升业绩、获取更多销售提成,请托被告人鲁某甲帮助拓展公司业务,鲁某甲应允。2017年下半年,鲁方学给湖北**地产集团**杨某丙打招呼,向其推荐武汉**民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杨某丙在人防设备业务方面予以关照,杨某丙同意。2018年至2019年,杨某丙将其公司开发的凤凰香醍、象山玉园、长宁锦园等项目人防设备供应业务交由武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合同总造价740.36万元。

在上述活动中,刘某甲为了感谢鲁某甲的帮助,分两次送给鲁某甲现金共计0.8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甲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鲁某甲在荆门市二医住院期间,刘某甲在鲁某甲病房送给其现金0.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地产集团承包商湖北千业公司与武汉**人防设备厂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3、收受汤某某消费卡二张,价值0.6万元

2017年6月,荆门市*丙置业有限公司在象山大道东侧开发丹桂广场项目。2017年9月,该公司工作人员汤某某向鲁某甲申请缓交丹桂广场人防易地建设费,鲁某甲应允。同年10月,经鲁某甲批准,该公司缓交易地建设费54.84万元。汤某某为感谢鲁某甲的支持,分两次送给鲁某甲价值共计0.6万元的消费卡: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汤某某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鲁某甲价值0.3万元的皇室足浴店消费卡;

于2018年9月的一天,汤某某在其车上送给鲁某甲价值0.3万元的皇室足浴店消费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人防手续、荆门市*丙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4、收受杨某丁、杨某戊现金共计0.7万元

2017年1月,杨某戊请托被告人鲁某甲帮助其哥哥杨某丁在荆门地区承接建筑工程,鲁某甲应允。2018年,鲁某甲向湖北**地产集团公司**杨某丙打招呼,让杨某丁到**集团承接部分工程业务,杨某丙表示同意。2018年10月和2019年5月,杨某丁先后获得**地产集团开发的**小区、**小区部分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总造价238.29万元。

在上述活动中,鲁某甲收受杨某丁及杨某戊所送现金共计0.7万元:

(1)2019年4月的一天,杨某戊到荆门市一医看望住院的鲁某甲时,为感谢鲁某甲帮助杨某丁承接工程,在鲁某甲病房送给其现金0.5万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杨某丁在荆门市一医看望住院的鲁某甲时,为感谢鲁某甲帮助自己承接工程,在鲁某甲病房送给其现金0.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杨某丁承接**小区和**小区部分劳务分包合同、付款资料、长宁锦园项目申请缓交易地建设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杨某戊、杨某丁、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5、收受马某某手机一部,价值0.55万元

2018年下半年,因机构改革,荆门市**办需划转1名工作人员至荆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被告人鲁某甲征求地震台台长马某某的意见,马某某考虑后表示不愿到市应急管理局工作,鲁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11月,马某某为感谢鲁某甲在其岗位调整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送给鲁某甲一部华为mate20手机,价值0.5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办党组关于人员划转的会议记录、马某某任职文件复印件、马某某关于购买手的短信记录照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6、收受汪某甲现金0.5万元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甲接受时任沙洋县信访局副**汪某甲关于工作调动的请托,并在办公室收受汪某甲现金0.5万元。2005年3月,经鲁某甲提议,市信访局班子会研究,将汪某甲借调至市信访局工作。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汪某甲个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荆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7、收受王某丙现金0.5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荆门市水产局副科级干部王某丙为职务晋升之事向被告人鲁某甲提出请托,鲁某甲应允,并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丙所送现金0.5万元。2016年5月,经鲁某甲提议,市水产局党组会议研究,王某丙任市水产局**科员(正科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某丙任职文件、市水产局党组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8、收受汪某乙现金0.5万元

2012年,被告人鲁某甲代表荆门市**委负责*甲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调、督办,并与项目开发公司*甲置业公司就拆迁协议进行谈判。期间,*甲市场**汪某乙多次向鲁某甲反映职工工资待遇低,对拆迁条件不满意,鲁某甲承诺改造完成后*甲市场经营收入用于改善职工待遇。2012年10月的一天,汪某乙得知鲁某甲因食物中毒在荆门一医住院,为争取和感谢鲁某甲对菜湾市场的关照和支持,遂到医院病房送给鲁某甲现金0.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甲市场棚户区改造还建补充协议等书;(2)证人汪某乙、吴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9、收受张某丙现金0.5万元

2015年上半年,沙洋县伍河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业主张某丙请托鲁某甲帮助其养殖基地争取扶持资金,鲁某甲应允。之后,鲁某甲向沙洋 **局**吴某戊打招呼,要求沙洋 **局对张某丙的养殖基地予以扶持。2016年10月,张某丙的养殖基地获得沙洋 **局5万元资金扶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丙为感谢鲁某甲在争取扶持资金方面的帮助,到荆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0.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沙洋肖场渔场申报资金及拨付项目资金的相关资料、张某丁从周某乙手中领取5万元项目资金的领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吴某戊、杨某己、张某丁、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0、收受邵某甲现金0.5万元

2018年4月,荆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荆门御湖半岛小区项目,该公司股东邵某乙为加快办理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手续向鲁某甲提出请托,鲁某甲应允。2018年7月至11月,邵某乙为感谢鲁某甲的支持,分2次送给鲁某甲现金共计0.5万元:

(1)2018年7月的一天,鲁某甲在荆门市二医住院期间,邵某乙到荆门市二医病房送给鲁某甲现金0.2万元;

(2)2018年11月的一天,邵某乙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0.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御湖半岛1#、2#、3#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书、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1、收受王某戊购物卡一张,价值0.5万元

2018年下半年,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王某戊向鲁某甲申请解决人防设施维修工作经费,鲁某甲表示同意。2019年1月,经鲁某甲同意并经市**办党组研究,决定向龙泉街道办事处拨付人防工作经费20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戊为感谢鲁某甲在人防工作经费上的支持,到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购物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人防工作经费的请示、荆门市**办党组会议记录、王某戊任职文件等复印件;(2)证人王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收受周某丙现金0.5万元

2018年上半年,荆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得知荆门市**办即将启动天龙公共人防工程,想参与该工程地下停车场弱电工程建设,委托周某丙(市委督查室原**,鲁某甲在市委办工作期间的领导)向鲁某甲打招呼帮助其承接工程,鲁某甲表示该公司无法参与天龙人防工程建设,同时答应在其他项目建设时予以考虑。2018年下半年,江某某与*乙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己商议,由江某某出面找市**办领导帮助*乙公司承接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信息化改造项目,中标后交由江某某的公司施工,吴某己同意。江某某遂再次请周某丙出面找鲁某甲打招呼,鲁某甲同意关照,并交代市**办原工程科**易某乙对纵横予以关照。2018年12月,经公开招投标,*乙公司中标该项目,并与荆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春节,周某丙为感谢鲁某甲的支持,在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妻子李某乙0.5万元。李某乙将此事告知鲁某甲。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荆门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信息化改造项目立项文件、预算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与荆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市**办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帐据资料、*乙公司支付荆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帐据资料、项目验收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江某某、吴某己、易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3、收受李某己现金0.3万元

2018年初,湖北*乙集团与武汉**房地产公司合伙开发**小区项目。2018年上半年,湖北*乙集团**李某己向被告人鲁某甲请求缓交该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鲁某甲应允。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己为感谢鲁某甲的支持,在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小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收据以及新(扩)建民用建筑人防手续办结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4、收受李某庚现金0.3万元

2017年8月,荆门*丁置业公司开发紫荆东苑小区项目。该公司**李某庚多次找鲁某甲做工作,请求缓交部分易地建设费。2017年10月,鲁某甲同意该公司缓交100万元易地建设费。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庚为感谢鲁某甲在缓交紫荆东苑小区项目易地建设费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到鲁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小区项目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申请、缴纳部分易地建设费的收据、申请缓交易地建设费的承诺书、催缴通知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5、收受高某某现金0.2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京山**生态鱼鳖养殖专业合作社**高某某为了争取时任市水产局**鲁某甲对其合作社的扶持,到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0.2万元。2016年12月,经鲁某甲提议并经市水产局党组会议研究,给予京山**生态鱼鳖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6年荆门市渔业“开门红”苗种款以奖代补活动相关资料、高田生态鱼鳖养殖专业合作社获得京山县水产局2016年鱼池改造资金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6、收受郑某某现金0.2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沙洋**虾稻养殖专业合作社**郑某某为了争取时任市水产局**鲁某甲对其合作社的扶持,到东方渔村餐馆送给鲁某甲现金0.2万元。2016年7月,经鲁某甲提议并经市水产局党组会议研究,给予沙洋**虾稻养殖专业合作社示范苗种款资金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6年荆门市水产局向沙洋**虾稻养殖专业合作社拨付2万元奖励资金的会议纪要、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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