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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二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专科文化,住澧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2019年11月8日,因吸毒被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9日又因吸毒被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鲁某甲在位于澧县**街道办事处****小区的家中,与吸毒人员莫某某,张某、邬某、杨某(均已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张某、邬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20年7月15日

附:

1.卷宗一册;

2.被告人鲁某甲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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