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9日复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鲁某甲伙同他人在西安市临潼区**路**楼经营**浴场期间,先后多次向卖淫女介绍嫖娼人员,并安排朱某某、宜某某等卖淫女在其场所内进行卖淫且与卖淫女约定对嫖资分成。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公共场所治安检查中将鲁某甲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及照片;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8、微信、支付宝转账照片;
9、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鲁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鸣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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