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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聊天,成为微信名为“一切随缘”(未抓获)的手机网络字花销售者的下线代理。2019年2月份开始,鲁某甲微信群招揽利用“字花”赌博的群友,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每日三场由上线“一切随缘”传来的字花题目,在微信群里,先后有段某某、何某某、鲁某乙、周某某、鲁某丙、鲁某丁、赵某甲、张某某、鲁某戊、鲁某己、赵某乙、赵某丙、鲁某庚、赵某丁、赵某戊、熊某某、鲁某辛、李某甲、李某乙、鲁某壬、鲁某癸、赵某及等人参与投注和赌资支付。每场“字花”开奖后,上线“一切随缘”以单场字花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提成给鲁某甲,据被告人鲁某甲供述共非法获利3万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段某某、何某某、鲁某乙、周某某、鲁某丙、鲁某丁、赵某甲等人的证实;

4.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778787****;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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