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4********,汉族,专科毕业,原竹溪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19年7月23日被竹溪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竹溪县监察委员会、本院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处理。于同月11日决定先行拘留,同月19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甲担任竹溪县****期间,在负责审核刘某某一案时,明知该案不符合撤案条件,收受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在承办单位撤案呈请上签批同意,并向分管领导隐瞒事实,导致案件撤销,刘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具体过程如下:
2015年7月6日至7日,在竹溪县**镇**村**组**家中,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肖某、童某、任某某、马某某等二十余人用麻将子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竹溪县****出警后,当场收缴赌资10万余元。2015年7月7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7月10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5年7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刘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先后四次以拜年等名义送给陈某某现金及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51580元,并多次请求陈某某对其案件从轻处罚或报请撤案处理,后陈某某提出能否撤案须鲁某甲审批和分管领导同意。
2016年6月,鲁某甲在审核该案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证据还存在瑕疵,为此鲁某甲将需要补充的问题列明**,并让**退回补证,陈某某后将鲁某甲对该案的审核情况向刘某某进行了私下沟通。
刘某某得知鲁某甲亲自负责审核把关该案,多次打电话给鲁某甲想请他帮忙撤案,还请鲁某甲的堂妹夫张某某说情,但鲁某甲没有明确答复。在电话沟通无果后的一天,刘某某电话邀请鲁某甲在**门前见面。见面后,刘某某提出让鲁某甲帮忙将该案作撤案处理,鲁某甲提出事情比较难,想下办法再说。刘某某将自己事先准备的1万元现金送给了鲁某甲,鲁予以收受。
2017年6月,我院**发现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侦查期限严重超期,便向鲁某甲询问情况,鲁某甲回复案件较轻,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我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鲁某甲借此机会,向该案主办人许某某解释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案存在立案问题,**可以此文书,对该案提出撤案的建议。后许某某通过警综平台对该案提出撤案建议,并提请**审批,鲁某甲签批同意后,向分管领导隐瞒该案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致使该案不应当撤销而撤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鲁某甲的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交办函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鲁某甲收受刘某某财物,明知案件不符合撤案条件,仍在撤案呈请上签字,同时隐瞒事实,误导分管领导签批同意撤案,致使刘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芝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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