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307号
被告人鲁某甲(别名:鲁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湾**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0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鲁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都某某(七人均另案处理)、肖某某、谢某某(身份均不明)等10人在本市碑林区粉巷潮人酒吧集合后,刘某甲用曹某某的手机内“陌陌”软件冒充女子联系男子聊天,后联系到被害人陈某乙,与其相约在本市碑林区骡马市阳光快捷酒店见面。30日凌晨1时30分许,10名被告人来到阳光快捷酒店楼下,刘某甲安排曹某某先进入该酒店719房间与被害人陈某乙见面,几分钟后刘某甲、鲁某甲、刘某乙、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都某某七人上楼进入719房间,肖某某和谢某某等待在楼下接应。七人进入房间后,其中一名被告人冒充曹某某的男朋友威胁被害人陈某乙并让其将身上所有物品拿出,因被害人不交出手机,被告人刘某甲、鲁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鲁某甲将被害人陈某乙的3000元现金拿走,后被告人陆续离开现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三人留在房间内,责令被害人向刘某乙打了一张2500元的欠条,随后三人下楼与另外七人会合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扣押清单;
4.辨认笔录;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
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材料叁页;
3.起诉书贰拾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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