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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鲁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至2011年9月14日止。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鲁某甲分别偿还位某某借款5万元、顾某某劳务费2万元、张某某劳务费1.2万元、徐某甲劳务费1.3万元及利息、徐某乙劳务费4万元及利息、李某甲欠款20万元及利息和王某某借款本金6万元,上述判决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12月1日、2016年5月24日、12月12日、12月27日、2017年3月30日、2019年12月8日生效,被告人鲁某甲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前后,睢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鲁某甲位于睢宁县**镇**村的房屋进行拆迁,被告人鲁某甲为隐匿相关款项,以其母亲李某乙的名义进行评估、拆迁,2019年4月,被告人鲁某甲领取虚假登记在李某乙户下的拆迁奖金以及十个月过渡费合计现金26570元。2019年9月,被告人鲁某甲通过其妹妹鲁某乙的银行卡用于接收10余万元的拆迁款,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鲁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收据、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位某某、贾某某、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凯娜

检察官助理:胡娜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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