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街**巷**号。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8日、2018年7月5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某甲步行来到**镇**小区**号门面房外,推开窗户翻窗进入门面房内,将一袋茶叶盗走。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甲步行来到**镇**小区的工地旁,翻窗进入工地大门旁的小房子内,后进入围墙旁的工棚,鲁某甲打开工棚门上的铁丝进入工棚内实施盗窃未果,后在工棚旁的地上盗走一捆钢管,共计15根。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甲步行至**医院东边的二层工棚宿舍前,推门进入一楼的三、四个宿舍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甲步行至**医院斜对面的工棚前,推门进入工棚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甲步行至**公司大门前,从大门进入工厂后翻窗进入车间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
6.202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甲步行至**镇**小区**号商铺门前,推开玻璃门进入商铺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
7.202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甲步行至**镇**大市场的**号门面房前,推开玻璃门进入门面房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
8.2020年3月30日,鲁某甲步行至**镇**售楼部旁,翻窗进入售楼部办公室,用办公桌上的钥匙打开办公桌抽屉以及铁皮柜门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鲁某乙(其子)联系电话:1386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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