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城**栋**单元**室。被告人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害人雍某某雇佣被告人鲁某甲为其驾驶车牌为皖C*****红色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福田自卸车),在定远县陈桥黄山水库拉土方。后因连续下雨无法施工,雍某某安排鲁某甲将福田自卸车停放在定远县**镇**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南二十米处**路路边,等年后有活再开工。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鲁某甲通过手机“百事通”APP软件联系在定远县收二手车的刘某某,谎称自己有一辆报废车需要售卖,随后鲁某甲将刘某某带至**镇**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南二十米处**路路边看福田自卸车。双方谈好以1600元/吨收废铁的价格进行交易,刘某某方同意以27500元收购该福田自卸车。随后,刘某某的舅舅周某某到场查看车辆情况,并要求鲁某甲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鲁某甲称该车已报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提出让其在场亲戚鲁某乙帮其担保作证,鲁某乙同意帮其担保,双方达成协议。鲁某甲将渣土车开至定远县斋郎乡周某某家中,周某某通过微信给鲁某甲转账2750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害人雍某某听说自己的福田自卸车被人售卖,后在周某某家中发现车辆。
被告人鲁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鲁某甲及其亲属退赃1万元。定远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6日将扣押的福田自卸车发还被害人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退回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菊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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