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鲁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鲁某甲在其于淮安市清河区水韵天城小区5号楼2单元1402室无产权的情况下,将伪造的该套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70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鲁某甲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鲁某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物证;
2.户籍信息、 诉讼材料等书证;
3.证人祖某某、鲁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倩
附:
1.物证2份;
2.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3.全部案卷材料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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