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鲁秀渊,曾用名鲁永贵,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66********,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云南省**学校**(已双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学校**路**号**幢**单元**室,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秀渊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于2019年10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7月17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28日开始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鲁秀渊因与同事朱某某的感情、经济纠葛等原因,对朱某某的现任男友吴某某产生了杀意。自2019年5月27日开始,鲁秀渊相继准备了编织袋、菜刀、剁骨刀、铁锤等工具,并于2019年6月4日8时45分至当日11时29分期间,进入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房间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杀死并分尸。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吴某某系被他人用锤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并死后分尸。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鲁秀渊无精神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编织袋、菜刀、剁骨刀、铁锤等;2.书证:户口证明、普洱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鲁秀渊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彭某某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秀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话录音、视频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秀渊故意杀人分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建波
检察员:邹俊波
检察官助理:王昌昶、罗一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鲁秀渊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8张,U盘1个。
3.编织袋、菜刀、剁骨刀、铁锤等物证材料现暂存放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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