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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聪聪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鲁聪聪,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2日、2017年8月1日分别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聪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3时至15时30分许,被告人鲁聪聪采用爬窗方式进入本区**街道**园区**幢**室内,窃取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衣柜盒子内的一条带挂坠的金项链和一个银手镯(价格均不予鉴定)。

2019年10月13日18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区**街道经**路**幢**网吧**号机位抓获被告人鲁聪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刘一军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聪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聪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报告人鲁聪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景龙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鲁聪聪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补充材料壹拾伍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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