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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舒婷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鲁舒婷,女,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居**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期间,关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舒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2月,被告人鲁舒婷利用虚假的投资理财合同,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名,在清远市清城区金裕商务中心14楼友邦保险公司,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3 万元。同年11月,被告人鲁舒婷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母亲叶某某人民币7.8万元。骗得财物后,被告人鲁舒婷私作己用。

2017 年4月16日,被告人鲁舒婷利用虚假的投资理财合同,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为名,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小市南埗路蚂蚁厨房2楼,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10 万元。骗得财物后,被告人鲁舒婷私作己用。其后,为继续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鲁舒婷先后于2018年9月4日转账人民币6050元、于2019年8月31日转账人民币6100元,谎称为投资产品的利息归还给被害人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被害人朱某某、叶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鲁舒婷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舒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鲁舒婷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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