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鲁观新,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县**小区,2016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观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日1日19时许,被告人鲁观新来到益阳市赫山区**家属区院内实施盗窃,其趁被害人郭某某家无人时,便找到放在窗台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郭某某回家后发现,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观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观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观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观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鲁观新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鲁观新现关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