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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金保诈骗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鲁金保,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小区**幢**室,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金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鲁金保承租**小区**幢**室一年。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鲁金保起意冒充房主将该租赁房屋通过中介出售方式骗取购房人资金。2019年11月底,鲁金保以房主身份在宣州区**房产中介发布售房信息。

2019年11月30日,中介公司老板董某某介绍管某某至现场看房,后达成购买意向,约定当日预付购房定金50000元,2019年12月8日前支付房款300000元,过户当日付清尾款。被告人鲁金保以“鲁金宝”名义与管某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场收取管某某购房定金50000元,并出具50000元收条。后鲁金保以各种理由要求中介公司老板董某某拿钱供其使用,并表示钱款在购房款中抵扣,董某某信以为真,先后被骗取104500元,其中30000元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鲁金保以女儿需要缴纳保险为由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10000元。

2.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鲁金保以需要归还债务为由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10000元。

3.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等人打麻将输钱8230元。6日凌晨,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帮其代付3480元,除董某某及朋友赢钱数额外,另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1770元。共计10000元钱款往来。

4.201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等人在KTV唱歌。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AM **NG”账户5000元,帮助鲁金保结算夜场消费。被告人鲁金保以归还房贷为由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于7日0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5000元。共计10000元钱款往来。

5.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鲁金保以准备结婚需要购买奢侈品手表为由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20000元。2019年12月8日,鲁金保声称其不方便向前妻转款归还花呗,微信转账董某某10000元要求其代为转付,董某某扫码付款方式支付魏某某(微信昵称“爱*的*孩”)10000元。后鲁金保微信转账5500元至董某某,要求其帮忙代付购买奢侈品手表订金15500元,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谢某某(微信昵称“**琳卖现货10号继续飞”)15500元,后于2019年12月13日,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付清手表尾款20000元。

期间,董某某一直催促鲁金保提交房产证,但鲁金保以需要补办身份证才能到房管局调取房产证为由拖延时间。后董某某发现该房产登记信息并非鲁金保怀疑其受骗,于2019年12月10日向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报警,处警时,被告人鲁金保仍以房产证系登记在其阿姨名下诓骗董某某,董某某半信半疑下要求与鲁金保结算钱款,鲁金保向董某某出具100000元收条,后找牌友沈某某冒充其阿姨身份与董某某通话打消其怀疑顾虑。董某某担心其确系诈骗并失联,后代购的手表也未敢交付,并保持与鲁金保联系多次一起打麻将、梭哈等棋牌游戏,又多次向其支付钱款结算赢钱及代为支付输钱。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李某某一起打牌,董某某从银行ATM取款15000元,被告人鲁金保要求董某某提供5000元本金,后鲁金保赢钱9000元,归还董某某7000元。

2019年12月12日直至13日凌晨,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一起打牌,鲁金保与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多次结算钱款。

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打麻将赢钱200元,董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200元。当天晚上,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李某某一起打牌,鲁金保赌输6000元自带本金之外,向董某某借款11000元又输光,均被董某某赢回。

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李某某一起打牌,董某某从银行ATM取款20000元,被告人鲁金保要求董某某提供5000元本金,输光后向董某某借款15000元,又输光,均被董某某赢回。

6.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鲁金保与潘某某打牌,输钱2950元要求董某某代为支付,董某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潘某某2950元,代为偿还鲁金保个人债务。

7.2019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鲁金保以其母亲需要用钱为由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10000元。

期间,董某某一直催促其准备过户事宜,鲁金保始终拖延,仍以约定2019年12月24日过户为幌,继续欺骗董某某,董某某信以为真。

8.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鲁金保与董某某一起打牌,输钱后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2500元,并代其微信转账“QQ外卖”3000元。

9.2019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鲁金保以缺钱为由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鲁金保800元。

2019年12月24日中午,董某某联系沈某某后发现受骗,遂报警。被告人鲁金保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谢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鲁金保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管某某、董某某陈述;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金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金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154500元,其中30000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金保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金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金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多多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金保现被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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