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弄**号。被告人曾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雷,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号**号。被告人鲁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5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鲁雷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鲁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鲁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鲁雷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鲁雷为购买毒品共谋实施盗窃,两人约定曾某某负责盗窃,鲁雷负责望风,两人共同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9日20时许,在邵阳市双清区**附近**超市内,被告人曾某某、鲁雷看见被害人何某某的包放置在收银台旁边,遂采取上述方式盗窃了包内的一台极光蓝色华为P30Plus8-256G手机,后将手机销售并购买毒品吸食。
2.2020年8月15日9时许,在邵阳市双清区**市场一水果店内,被告人曾某某、鲁雷看见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一台深绿色华为青春版手机,遂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其手机,后将手机销售并购买毒品。
经鉴定,两台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共计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鲁雷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鲁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鲁雷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鲁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的规定。被告人鲁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鲁雷,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鲁雷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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