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鲁飞飞,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3月30日被云南省昌宁县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8月30日被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飞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鲁飞飞窜至永康市***村***号***室被害人林某甲的住处,趁被害人不在之际,溜门进入房间内,将房间内沙发上一只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
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鲁飞飞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飞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莹盈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鲁飞飞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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