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83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2017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鲍某某从徐某某(已判决)处获得“欧亚国际”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设置下级会员账号提供给忻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等赌客下注赌博,且参与赌博网站的分成。上述期间,被告人鲍某某涉及赌资共计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文本文档、照片资料、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范某某、葛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朱某某、董某某、忻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娟
检察官助理:王圣达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其他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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