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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尚梅挪用公款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鲍尚梅,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6********,汉族,本科文化,2019年11月5日被新沂市纪委开除党籍,原新沂市**中学**,住新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小区**号),2019年6月13日鲍尚梅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鲍尚梅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鲍尚梅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沂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鲍尚梅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鲍尚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尚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鲍尚梅在任新沂市**中学** 期间,在负责**中学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纳及资金账户管理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新沂市**中学在中国银行新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509259******),以备用金名义先后39次以现金形式提取该校教职工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共人民币560101.83元,该款被鲍尚梅用于赌博和个人开支,至今尚未归还。

2019年11月被告人鲍尚梅主动到新沂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中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现金支票交易凭证、刑事判决书、关于部分中小学会计人员实施轮岗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鲍尚梅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尚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尚梅利用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尚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尚梅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鲍尚梅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涛

检察官助理:戴璐彤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鲍尚梅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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