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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建忠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鲍建忠,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号。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建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鲍建忠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山庄(已停业,准备拆迁),采用盗剪方式,窃得该旅馆过道电线1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每米价值0.9元。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鲍建忠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园,采用盗剪的方式,窃得**公园配电房与水泵间的电缆线1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每米价值71元。

3、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鲍建忠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园山顶,采用盗剪的方式,窃得**公园山顶茶园边电缆线35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90元。

被告人鲍建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鲍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鲍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建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建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鲍建忠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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