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鲍某某、余某甲伙同周某某,应某某(均已判)等人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招募被告人余某乙、蔡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均已判)等人作为赌博群的财务和管理人员,使用“乐清十三水”APP以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赢的人处抽取所赢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头薪。被告人鲍某某、余某甲系赌博群股东,开设赌场期间累计抽取头薪至少191602元。被告人余某乙系赌场对账人员,参与赌场期间累计抽取头薪22071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鲍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8日、2月14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分别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注册信息、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资料、微信聊天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丁某某、江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应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余某甲、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某、余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文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甲(181********)、余某乙(136********)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取保候审决定书2张。
3.量刑建议书各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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