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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冯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乡**村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乡**村五组**垸**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街**苑**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乡**村二组**垸**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乡**大道*号。因吸毒,于2014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冯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1时许,在麻城市**乡**村,被害人周某认为村委会委员鲍某甲在处理他家和邻居周某乙家的纠纷中调解不力,便和妻子潘某来到**垸鲍某甲家门口找其解决问题,双方发生冲突,鲍某甲的妻子万某某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鲍某乙在武汉听其侄女诉说该情况后,遂打电话被告人冯某某叫其带人到周某家报复,于是冯某某邀约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丁(另案处理)前往**垸周某家,途中遇到被告人鲍某甲,鲍某甲对冯某某带人去报复一事持赞成态度,并叮嘱其不要搞得太狠。22时许,冯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到达**垸周某家门口后,冯某某用脚踢开院门,三人进入院内,将周某及其父亲周某甲、母亲李某某打伤,经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大腿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伤后左眼部挫伤、右上臂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伤后头部挫伤、21牙外伤性松动I,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甲、周某丙、冯某某、鲍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28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书证;3、证人周某戊、万某某、冯某、潘某、周某庚、鲍某丙、鲍某丁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的陈述;5、同案人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冯某某、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7、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冯某某、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冯某某、周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冯某某、周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冯某某、周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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