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94********,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将该案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鲍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及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找李某乙进行拆迁谈判为由,进入李某乙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号家中,长期驻守滋扰,并多次采取拦截、跟踪等方式干扰李某乙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房屋搬迁劳务委托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案发现场视频;4被告人鲍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多次对他人进行拦截、跟踪,长期驻守他人住宅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凡刚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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