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路**号**室。被告人鲍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因殴打他人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 1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解回,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4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年租金20万元的价格将**镇**猪场出租给段某某等人,约定先支付生猪款及前三年租金计136万元(另外30余万元土地租金由段某某逐年向政府缴纳),并签订了协议。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经计议,为非法占有段某某等人财物,通过变造租赁协议等相关书证,虚构段某某尚欠90余万元款项,并借机组织段某某等人经营、销售生猪。2014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彭某某为阻止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等人销售生猪,纠集被告人鲍某某、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并通过二人纠集周某甲、高某某、高某某、谢某甲等人,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纠集的十余人到**猪场。到场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这一方人员采取身体阻拦拉猪车、轿车堵路等方式阻止拉猪车前行,双方发生争执。因睢宁县**局**镇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双方斗殴未遂。
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出资,由被告人鲍某某于2014年9月2日晚安排其所纠集人员吃饭。为掩盖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彭某某还与被告人鲍某某签订了协议书,谎称被告人鲍某某受委托进行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鲍某某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彭某某等人供述。
二、敲诈勒索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鲍某某母亲周某乙因车祸伤后头痛头晕及双下肢疼痛至睢宁县**医院就诊,经治疗于2017年5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石膏外固定,观察末端血运情况,谨防缺血坏死,静脉血栓形成等可能”等。同年6月底,被告人鲍某某以睢宁县**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周某乙腿部血栓为由,先后多次纠集人员至**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告知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鲍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将为周某乙治疗的谢某乙医生约至睢宁县青年路**咖啡店。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以谢某乙为其母亲打石膏造成血栓为由,采取“不处理好就不要再上班”等语言威胁、恐吓谢某乙,要求谢某乙个人支付5万元赔偿款。谢某乙为避免家人、工作受影响,当场通过支付宝支付5万元,并由被告人王某甲找到姚某某兑换现金,了结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陈述;
4.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供述;
5.提取笔录、电子回执单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判决宣告前遗漏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鲍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535****;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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