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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2001********,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组。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3232000********,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份开始,被告人鲍某某、花某某合伙在寿光市市区的小区内多次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财物,其中

1、2019年9月28日凌晨,两被告人到寿光市光明路玉馨苑小区盗窃孙某某车上的玉溪牌香烟六盒、南京牌香烟六盒。
2、2019年10月5日凌晨,两被告人到寿光市玉馨苑小区盗窃了王某某车内华为7P手机一部,盗窃另一辆车内手表一块、泰山香烟一盒。
3、2019年10月5日凌晨3时左右,两被告人到寿光市百合嘉苑小区盗窃魏某某车内香烟一宗。
经鉴定,上述物品价格为1763元。案发后,在两被告人的住所查获了涉案的华为7P手机一部、手表一块、香烟14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两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萍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花某某均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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